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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法民大初字第31号

于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1-18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于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法民大初字第31号原告于某,男。被告朱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审判员  李健荣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白志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