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邮开民初字第0046号原告张健,男,1984年8月16日生,汉族,高邮市人。委托代理人潘浩东,江苏秦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维宏,男,成年,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高邮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健与被告李维宏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健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徐澄涛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沈周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