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冕宁民初字第113号原告张某某,男,31岁。被告周某某,女,3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12.5元。
审判员 辜 传
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