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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敦林执字第36号

吴庆兰与董文莉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9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庆兰,董文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敦林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吴庆兰,女,1966年2月5日生,汉族,住敦化市。被执行人董文莉,女,195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庆兰与被执行人董文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敦化林业法院(2014)敦林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守忠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芦晓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