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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东民初字第320号

安阳市东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西盖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8-01-03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阳市东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西盖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龙东民初字第320号原告安阳市东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梅东路南段。组织机构代码:71267048-3。法定代表人曹有福,经理。被告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西盖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贵军。

原告安阳市东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建筑公司)诉被告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西盖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盖村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阳市东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有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西盖村村民委员会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风建筑公司诉称,1998年4月份,被告在村委会召开由多家建筑公司参加的村道路修建招标会。由当时乡政府副乡长景建红、企业办主任朱先俊、原村支书张启明和原村委会主任张海森及村两委部分成员共同参加。村委会负责人介绍道路修建情况,道路按2000米长招标,最后按实际长度计算。承建范围为部分道路做3:7灰土300mm厚,路基用土从村南地砖厂拉。砼道路厚度为180mm,村委会门前东西大街路宽为6米,带排水沟。北街道路宽5米,带排水沟。旧路面拆除深度为400mm,废土运到村东头坑里。道路砼强度200#,水沟内径宽、深均为400mm,沟底用60mm厚100#细石砼垫层。水泥砂浆砌筑砖水沟,水泥砂浆粉刷。工程款按进度付款,竣工后3个月内付清工程决算款。如不能按规定付清工程款按同期贷款利息加倍计算利息。原告通过核算以每米320元工程总造价为64万元中标,双方于1998年4月8日签订道路施工协议书一份。原告中标后于1998年4月中旬开始施工,1998年9月份竣工。原告实际施工路面长度为1371.1米,按每米320元计算合款438752元。加上变更增加项目为局部路基加深、排水沟上修砼小桥13处和万金渠上修桥、学校门前修路面10米长3米宽(30平方米)等变更项目合款53782.24元。共计495280.24元。竣工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41000元,被告还欠151450.24。该欠款被告于2007年12月20日支付原告5000元;于2008年2月26日支付原告15000元;于2008年1月26日支付原告40000元;于2010年2月20日支付原告10000元;于2011年1月28日支付原告10000元,于2012年1月15日支付原告10000元(六次共计90000元)。现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61480.24元。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被告已构成严重违约,根据双方于1998年4月8日签订的道路施工协议书第八条的约定,被告除应完全支付原告工程款外还应按贷款利息加倍支付利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现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修路工程款61480元;2、判令被告给付利息128634元(自2013年元月至2013年8月);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西盖村村委会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8年4月份,原告东风建筑公司在被告西盖村村委会召开村道路修建招标会上中标。并于1998年4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道路施工协议书。道路施工协议书内容为:“发包方(甲方):西盖村村委会承包方(乙方):东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为使西盖村道路保质、保量、保工期顺利完工,进一步明确双方的义务和权利,经双方协商特定如下条款:

一、工程名称:道路工程二、工程地址:西盖村西头至东头三、工程结构:C20砼路面设纵横缝加筋(总重量不得少于2吨)四、工程规模:道路全长约为2000米(以实际数为准)五、承包范围:部分道路做3:7灰土300mm厚。起土从村南地砖厂,砼道路厚度为180mm,宽为6米(其中300米长为5米宽),旧路面拆除深度为400mm(废土运到村东头坑里),村内路两侧各设一条排水沟,水泥砂浆砌筑,内径为400mm×400mm,底用6公分厚细石砼垫层,水泥砂浆粉刷。

六、工程造价:按中标价320元/M,另外工程量变按实际发生和有关文件结算(竣工后以实际工程量结算)。

七、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材料由乙方自购,水泥用海工牌水泥,粗砂用沙河粗砂。

八、付款及结算办法:开工后予付工程总造价的30%,工程进度到50%时,再付总造价的50%,剩余20%,工程竣工经甲方验收后一次付清。如在验收后20日内不能付清工程款,甲方愿按贷款利息加倍支付。

九、本工程执行协议工程:麦前先修大队门口以西和后街路面,麦后修大队门口以东路面,竣工日期为98年8月30日。

十、工程变更:在施工中如需变更,甲方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并提供变更手续,因变更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甲方负责。

十一、质量监督,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施工规范,保质、保量施工,达到规定的县、乡道路管理所的验收标准,如因乙方造成质量事故,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工程竣工以后乙方提出竣工报告之日起,甲方应在一周内及时组织验收,超期不验收视同甲方认可为合格工程。

十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三、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西盖村村民委员会盖章张海森安阳市东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曹有贵。”该道路工程于1998年4月中旬开始施工,1998年9月份竣工。1999年元月18日原被告对该道路工程进行了工程结算,双方均在工程结算书上加盖了公章,结算金额为:1、实际砼路面总长1371.1米×320元每米﹦438752元,2、变更部分53728.24元,共计492480.24元。原告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道路施工协议履约,被告分别于2002年5月28日前结算工程款341000元;于2007年12月20日支付原告5000元;于2008年11月26日支付原告40000元;于2008年2月26日支付15000元;于2010年2月20日支付原告10000元;于2011年1月28日支付10000元;于2012年1月15日支付原告10000元,共结算工程款9万元,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本金61480.24元,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工程款本金61480元,至今未结算。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并提交有证据:1、道路施工协议书一份;2、工程预结算书一份;3、西盖村路面工程欠款利率表一份;4、东风乡西盖村路面工程付款明细表一份及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的收款收据7张可以证明。以上证据当庭经过举证,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道路施工协议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照双方签订的道路施工协议履行义务,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工程款本金61480元(实为61480.24元)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部分,原、被告双方在道路施工协议书中第八条已约定“如在验收后20日内不能付清工程款,甲方愿按贷款利息加倍支付”,双方约定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分段计算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分段计算如下:工程总额492480.24元-341000元﹦151480.24元。原告主张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19日以本金150000元(实际金额为151480.24元)计算;2007年12月21日起至2008年1月25日以本金145000元(实际金额为146480.24元)计算;2008年1月27日起至2008年2月25日以本金105000元(实际金额为106480.24元)计算;2008年2月27日至2010年2月9日以本金90000元(实际金额为91480.24元)计算;2010年2月11日起至2011年1月27日以本金80000元(实际金额为81480.24元)计算;2011年1月29日起至2012年1月14日以本金70000元(实际金额为71480.24元)计算;2012年1月26日起至2013年8月27日以本金60000元(实际金额为61480.24元)计算,上述本金金额均系原告主张,本金超出部分原告并未主张,上述本金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分段计算,由被告支付。至于2013年8月28日(原告起诉日期)之后利息,以原告主张本金61480元,利息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由被告支付。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西盖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阳市东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人民币61480元及利息(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19日以本金150000元计算;2007年12月21日起至2008年1月25日以本金145000元计算;2008年1月27日起至2008年2月25日以本金105000元计算;2008年2月27日至2010年2月9日以本金90000元计算;2010年2月11日起至2011年1月27日以本金80000元计算;2011年1月29日起至2012年1月14日以本金70000元计算;2012年1月26日起至2013年8月27日以本金60000元计算;上述本金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分段计算。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之日止,以本金61480元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安阳市东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02元,由被告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西盖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献堂

审 判 员  殷晓涛

人民陪审员  赵兴红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尚庆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