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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芙执字第114号

(14)114胡本珍朱洪顺冻结、扣划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7-07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洪顺,胡本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文件稿签发:传批:校对:拟稿:杨骐铭28/01/2014部门:执行局份数:8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芙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朱洪顺(身份证号码430105195202117937),男,195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荷花路19号地税局宿舍2栋3门306房。电话1378612****被执行人胡本珍(身份证号码430103196009231561),女,196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128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芙民再重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胡本珍的银行存款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129481.20元(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等暂未计算);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骐铭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蒋 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