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433-1号原告陈德宝。被告王军营。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军营驾驶的京E×××××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数额6.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王军营驾驶的京E×××××号小型轿车一辆。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玉临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玉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