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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433-1号

陈德宝与王军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德宝,王军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433-1号原告陈德宝。被告王军营。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军营驾驶的京E×××××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数额6.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王军营驾驶的京E×××××号小型轿车一辆。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玉临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玉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