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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少刑初字第182号

张某某贪污一审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2-26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贪污
当事人
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民少刑初字第182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3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民权县。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2月2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贪污罪,2013年9月10日被民权县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东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五六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民权县村支部书记期间,双塔乡政府根据河南省油料倍增计划种植项目,配发给张寨村花生种子。被告人张某某将其中的79袋共计1580公斤花生种子据为己有。由被告人的亲属从其家中拉走分掉。79袋花生种子价值10996.8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退出赃款1100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之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9年五六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民权县村支部书记期间,乡政府根据河南省油料倍增计划种植项目,配发给张寨村花生种子。被告人张某某将其中的79袋共计1580公斤花生种子据为己有。由被告人的亲属从其家中拉走分掉。79件花生种子价值10996.8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退出赃款11000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大概2009年五六月份,双塔乡有一个油料种植倍增项目,上级拨了一部分配套物资,其中有花生种子、尿素、复合肥等。花生种子有1000多袋,每袋40斤,按分地人口每人40斤分的,分给农户后下剩约130袋,其他物资都分给农户了,自己种了50袋,剩余的79袋让亲戚拉走了,没有要钱。证人张某某甲的证言,2009年的一天,张某某在村里大喇叭上吆喝,让村民领政府补贴的物资,其妻子去领了4袋花生种子,每袋40斤,还有肥料,与张某某乙家合在一起领的肥料,共有3袋复合肥,回家后分了150斤。之后听说,张某某没有把补贴物资全部发给村民,剩下很多,都被他卖了。其就和老党员张某某丙、张某某丁、张某某戊、张某某巳、商某某、张庚、商某某甲找乡里反映。证人商某某乙的证言,2009年春天的一天,通知让领政府补贴物资,张某某说每人一袋花生种子,一袋40斤,其家里领了4袋花生种子,另外领的复合肥。听说郭堂村是按照每亩地60斤花生种子分的,才知道其村里的物资有的被张传胜私自扣下了,还听说把本来应发给村民的物资都卖了。证人张某某丙的证言,与证人商某某乙、张某某甲的证言相一致。证人张某某辛的证言,2009年五六月份,上级下发给双塔乡11个村委油料倍增物资,有花生种子、复合肥、尿素等,其中包括张寨村委。张寨村委分三次发的,花生种子1200袋,每袋40斤,复合肥320袋,每袋100斤,尿素32袋,每袋100斤等肥料,张寨村委上报土地800亩,按这个数字发的。证人刘某某的证言,2009年5月份,听说女婿张某某家有花生种子,其就开着三轮车到他家拉了20袋花生种子,因为其没有钱,他又是其女婿,没有给钱。7、证人刘某某的证言,2009年5月份,听其父亲刘某某说,妹夫家有花生种子,就与丈夫闫某某开着车去他家拉了20袋子,每袋40斤,没有给他钱,是给他要的。8、证人尚某某的证言、2009年5月份,其去常庄赶会,正好碰见老婊张某某,说起事了,其就在他家拉了20袋花生种子,回来后就种上了。因为是亲戚,没有给他钱。9、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其是张某某的表叔。2009年5月份,其问张某某有花生种子没有,他说有是扶贫项目的。说好后其就去拉了19袋花生种子。给他1000元钱,过一段他又退了。10、花生价格表、粮油倍增计划工作纪要、河南财政厅文件、民权县农业局文件、供种合同、领到条、物质接收单、双塔乡油料倍增计划项目表,证明政府配送物资及接收情况、物品价值。11、任职证明,证明张某某的身份。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孙 尚

审判员 赵卫民

审判员 蔡 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宗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