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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00198号

张富清与田宝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4-29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富清,田连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延民初字第00198号原告张富清,女,1964年6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赫志,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律师。被告田连生,女,1959年10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桂吉,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富清与被告田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杜文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富清及其委托代理人赫志,被告田连生的委托代理人马桂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富清诉称:2013年6月23日,田连生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30万元,期限为一个月。如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每月支付6%的违约金。次月,以总欠款为基础,违约金支付提高一个百分点,以此类推。同日,原告向被告转账28.2万元。被告未能在一个月后向原告还款,虽经多次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予以推托。因此,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8.2万元、支付违约金8.7984万元。

被告田连生辩称:认可向原告借款28.2万元的事实,但现在经济困难,没有能力偿还。借条约定的月6%的违约金过高,且借条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有计收复利之嫌,要求予以调整,同意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之标准支付违约金,不同意原告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3日,被告田连生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张富清借款,并以田宝生的名义为原告张富清出具总额为30万元的借条。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到期归还;若逾期还款,每月支付6%违约金;如不能及时还款和支付违约金,次月,以总欠款为基数,违约金支付提高一个百分点,依此类推。2013年6月23日,原告张富清通过自己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账户(账号为:×××)向被告田连生的账户(账号为:×××)转账25万元。2013年7月1日,原告张富清通过该方式再次向被告田连生转账3.2万元。因被告田连生未依约偿还借款,2014年12月19日,原告张富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田连生偿还借款本金28.2万元、支付违约金8.7984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富清、被告田连生均认可该借贷关系的实际借款人和使用人为田连生,与田宝生无关。原告张富清变更违约金支付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田连生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就未偿还借款支付违约金,直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客户回单、业务凭证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张富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田连生提供借款28.2万元,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田连生未按期偿还相应款项,侵犯了原告张富清的合法权益。现原告张富清要求被告田连生偿还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借款期满次月按6%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过高,从次月起以欠款和拖欠的违约金之和为基数、违约金支付提高一个百分点计算下月违约金标准更高且属计收复利,因此被告田连生要求予以调整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田连生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连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张富清借款二十八万二千元;

二、被告田连生自

二○一三年八月一日起就未偿还借款本金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标准向原告张富清支付违约金,直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千四百二十五元,由被告田连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杜文利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馨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