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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执字第00993-2号

陆正平与来安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春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1-07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陆正平,来安县建筑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春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00993-2号

申请执行人:陆正平,男,1963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天长市××集乡××前××队××号。

被执行人:来安县建筑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本仪,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春林,男,1964年7月27日生,汉族,项目经理,住天长市××办事处××队××号。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3年9月5日作出的(2013)天民诉前调字第001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于2014年1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来安县建筑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来安县支行部分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来安县建筑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来安县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008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茂军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陈 岗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志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