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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民小字第9号

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曾建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小额诉讼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曾建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民小字第9号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水岸名都3幢1单元1402室。法定代表人施国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金辉,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告曾建刚,男,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城。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建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以经法院调解,被告已交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光海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