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睢执字第02796号申请执行人贾文孝,个体户。被执行人睢宁县春雷瓜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睢宁县梁集镇刘圩村余庄组。法定代表人余雷,该合作社社长。贾文孝与睢宁县春蕾瓜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徐商终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执行中本院虽穷尽了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但无法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睢宁县人民法院(2012)徐商终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 宁
审 判 员 冯 雷
代理
审判员 张 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夏惠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