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坛民初字第1876号原告江苏万和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玉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国贤,江苏金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玉根,男,1964年1月27日生,江苏万和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陶龙官,男,1947年10月14日生,汉族。被告张丽萍,女,1953年5月24日生,汉族。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军、叶洁,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万和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陶龙官、张丽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万和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72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苏万和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 蓉
代理
审判员 蔡闻世
人民陪审员 陈淑玲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