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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法执字第239号

田志强申请执行安阳市中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志强,安阳市中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法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田志强,男,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市中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中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凤莲,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田志强申请执行安阳市中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安阳市中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安阳市中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四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执行人安阳市中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波

审判员  李强

审判员  孔希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