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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南法民执字第255号

吉林省恒远担保有限公司与任梓瑜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省恒远担保有限公司,任梓瑜、任成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南法民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恒远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任梓瑜、任成杰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吉长北方经证字第153号公证书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任成杰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宽城区,建筑面积109.95平方米。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云山

审判员  申恩泉

审判员  罗 英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