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南法民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恒远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任梓瑜、任成杰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吉长北方经证字第153号公证书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任成杰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宽城区,建筑面积109.95平方米。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云山
审判员 申恩泉
审判员 罗 英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