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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保民初字第108号

王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04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保民初字第108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

被告:杨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宇平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