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保民初字第108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
被告:杨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宇平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宇 来源:
王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保民初字第108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
被告:杨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宇平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