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立民终字第000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原审被告福建省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周某某。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某某某某某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为,原审裁定违背事实及法律规定,上诉人与本案毫无关系,且上诉人住所地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由未央区人民法院另案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审被告福建省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作为原审被告之一,其住所地在某某市某某区某某某路某某号某某大厦某某层某户,属于西安市碑林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之一所在地人民法院,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 冬
审判员 周小弟
审判员 张 鸿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雷 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