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东民初字第910号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负责人刘茜瑜,系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鄢某。被告陆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与被告陆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祥友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米志刚 来自:
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与陆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东民初字第910号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负责人刘茜瑜,系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鄢某。被告陆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与被告陆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祥友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米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