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忠法民初字第00280号原告李某某,女,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余某某,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龙 琴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昌金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