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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执字第190-1号

李凤芹与郑杏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执字第190-1号申请执行人李凤芹。被执行人郑杏文、潘育梅。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民三初字第8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郑杏文、潘育梅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锦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符 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