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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刑初字第40号

赖利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07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赖利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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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永刑初字第40号公诉机关永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利富,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和住所地:福建省永定县。2013年5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永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3年9月5日被永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O月11日由永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永定县看守所。永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3)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利富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利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3年5月23日上午,被告人赖利富骑摩托车窜至永定县陈东乡,盗走被害人熊某某二楼房间内的现金人民币(下同)3800元。2、2013年5月31日上午,被告人赖利富骑摩托车窜至永定县龙潭镇,盗走卢某甲二楼卧室内的现金1300元。3、2013年6月21日中午,被告人赖利富骑摩托车窜至永定县坎市镇,盗走廖某某二楼房间内面额五十元、十元、二元不等的旧版人民币合计200元及银簪子一个,永定县价格认证中心无法鉴定被盗的银簪子。4、2013年6月23日上午,被告人赖利富��摩托车窜至永定县抚市镇,盗走卢某乙在二楼卧室内一木箱里存放的现金31000元。5、2013年7月1日上午,被告人赖利富骑摩托车窜至永定县陈东乡古龙村苏某甲家中,欲盗窃时被苏某甲发现,被告人赖利富骑摩托车逃离,后又窜至古龙村卢某丙家中,欲盗窃时被卢某丙发觉,被告人赖利富骑摩托车逃离,后再次窜至古龙村,盗走苏某乙房间抽屉的现金3800元。6、2013年7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赖利富骑摩托车窜至永定县陈东乡卢某丁家中,在三楼房间没有盗得财物,又准备到二楼继续盗窃时,被人发现逃离。7、2013年8月23日上午,被告人赖利富骑摩托车窜至永定县龙潭镇黄某某煤场宿舍,盗走向某一楼卧室内的现金1OO元。以上,被告人赖利富共盗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0200元。另查明,2012年12月20日被告人赖利富因盗窃被永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3年5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永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赖利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苏某乙、卢某乙、苏某甲、熊某某、廖某某、卢某丁、卢某丙、卢某甲、向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盗窃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被告人辨认盗窃现场笔录及其照片,永定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永定县人民法院(2013)永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永定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利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九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中三次被人发现未盗得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40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利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对其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3)永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主文即“被告人赖利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中缓刑部分的判决。

二、被告人赖利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与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5000元,剩余人民币4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羁押的7日,即自2013年9月5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三、继续向被告人追缴尚未追回的所盗财物,返还失主或者按赃物折价款抵赔失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楠明

人民陪审员  张红兵

人民陪审员  沈定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毓鑫附: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