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普刑初字第127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普刑初字第12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7月20日生,出生地安徽省巢湖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暂住本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14年1月1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4)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快速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佳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0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皖*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富水路、真金路路口处时因驾驶不慎,撞坏路边的消防栓并导致车辆右侧翻,民警到场后闻到其身上有酒气遂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32mg/100ml,民警遂将被告人陈某某带至医院抽血检查。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mg/ml,已达醉酒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唐某、王某某的证言,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事故现场以及呼气酒精测试、抽血的照片,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单据,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损害赔偿调解书,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户籍资料,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案发后,其家属已代为与被害单位达成调解协议,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陈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国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陈肸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何国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