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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昭化执字第116号

广元市昭化区兴丰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商明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0-09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元市昭化区兴丰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商明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昭化执字第116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昭化区兴丰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李思平,理事长。

被执行人:商明辉,男,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广元市昭化区兴丰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商明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2)元坝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崇润

审 判 员  欧阳志

代理

审判员  刘玉龙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龚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