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257号原告肖威煌,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简建坤,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威煌与被告简建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威煌接到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和案件受理费预交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艺勇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