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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民初字第257号

肖威煌与简建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2-18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威煌,简建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257号原告肖威煌,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简建坤,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威煌与被告简建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威煌接到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和案件受理费预交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艺勇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