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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东宝民一调确字第00087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与陈华青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7-03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宝民一调确字第00087号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文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炜,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申请人陈华青,本院在审查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陈华青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中,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陈华青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调解协议的确认。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陈华青自愿申请撤回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陈华青撤回对调解协议的确认申请。

审判员  吴瑶琼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