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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汤执字第41号

李日生与郭红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日生,郭红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汤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李日生。被执行人郭红彬。关于李日生诉郭红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郭红彬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该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武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