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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刑执字第744号

程先姣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程先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郑刑执字第744号罪犯程先姣,女,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8)新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程先姣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08年5月20日作出(2008)豫法刑三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0日对程先姣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0日至2031年11月1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程先姣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春季至2006年6月,程多次以借钱买卖国库券为由其骗取李某某现金112.04万,并通过李某某骗取孙某21万。2006年6月28日下午,程在新乡英特纳黄金珠宝广场、和平路附近等地以借钱为由骗取曹某现金13万。该犯系累犯。罪犯程先姣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3月15日记功1次;2012年10月15日表扬1次;2013年5月15日表扬1次;2013年10月15日表扬1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程先姣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程先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31年3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元

审判员 王明哲

审判员 范艳宏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