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余刑初字第11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喊名“剪子”,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6221976********,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小学文化,务农,家住余江县中童镇爱国村新村组。2001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6月12日因本案被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余江县看守所。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赣余检刑诉(2013)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文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3年5月9日的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朱某某(另案处理)窜至余江县中童镇豪盛眼镜脚套厂隔壁被害人冯某某的眼镜脚加工厂内,盗得2.6mm铜线一圈、2.2mm铜线一圈、2.0mm铜线一圈及2mm铁线一圈。经鉴定,被盗铜线价值人民币4578元。2、2013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朱某某窜至余江县中童镇建材市场(即国际眼镜城浙江佬工地)工棚处,用剪线钳剪断锁后进入工棚内,盗得三台金雀牌振动器、70米建���牌电缆线及一辆手推车(价值人民币400元)。经鉴定,被盗振动器和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890元。3、2013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朱某某窜至余江县中童镇被害人张某某的超达眼镜实业有限公司厂房,将厂房排风扇卸掉后从排风扇口进入,盗得16374副眼镜框架。经查,被盗眼镜架价值人民币57594.8元。4、2013年5月20日左右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朱某某窜至余江县中山学校附近(即中童国际眼镜城二期)的工地上,盗得230个钢管扣件。经查,被盗钢管扣件价值人民币1035元。5、2013年6月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朱某某窜至余江县中童镇长源精密厂房内,盗得200斤铜沫。经鉴定,被盗铜沫价值人民币3000元。6、2013年5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先后两次窜至余江县中童镇中山学校附近(即中童国际眼镜城二期)的工地上,盗得400斤钢筋、30米电缆线及一个潜水泵。后杨某某将被盗电缆线销赃给杨某某,得赃款600元;被盗钢筋和潜水泵在杨某某家中被缴获。7、2013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窜至余江县中童镇被害人李某的新华驾校隔壁砖厂内,盗得一台电焊机和五个电瓶。上述被盗财物在杨某某家中被缴获。综上,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盗窃作案五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69497.8元;单独盗窃作案三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600元。2013年6月11日,杨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庭审中被告人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冯某某、祝某某、张某某、金某某、熊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同案犯朱某某的供述、证人黄某某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鉴定意见、搜查笔录、丢失眼镜架子扣款明细、扣押清单、归案经过、辨认笔录、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或单独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0097.8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所犯的罪名和犯罪情节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余腾飞
人民陪审员 周红梅
人民陪审员 赵才芳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熊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