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新法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西隅路40号1座201。法定代表人陈根然,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黎锦庆、梁瑞强,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梁伟雄,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侨光北路13号颐景蓝天8座402,身份证号码440721197506251135。被执行人谭慧冰,女,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侨光北路13号颐景蓝天8座402,身份证号码440782197607128024。关于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计育征决字[2013]第0107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以及本院(2013)江新法行非诉审字第30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梁伟雄、谭慧冰应向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支付社会抚养费1269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伟雄、谭慧冰已向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40000元,并达成协议分期交纳,故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执行之法定情形,应终结本次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新法执字第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当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发现被执行人梁伟雄、谭慧冰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铭培
审判员 苏锦江
审判员 李嘉亮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