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异字第00465号异议人陈燕(被执行人),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娟,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锐,北京市昂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军,男,1966年6月1日出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二中民再终字第152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张娟与陈燕、张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燕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陈燕称:东城法院依据(2013)二中民再终字第15216号民事判决书下发的(2013)东执字第4073-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以下简称4073-1号协执通知书)存在以下违法之处:
一、4073-1号协执通知书没有法律依据,(2013)二中民再终字第15216号民事判决书,没有权利人确定,没有执行内容,该判决系确认之诉,非给付之诉,不符合执行条件;
二、4073-1号协执通知书的内容不合法,据以执行的(2013)二中民再终字第15216号民事判决书只是驳回了异议人的诉求和撤销了(2012)二中民终字第10994号及(2010)崇民初字第3347号民事判决书,并没有4073-1号协执通知书的3项协助执行项目;
三、东城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2013年11月25日,先后下发了(2013)东执字第407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4073-1号协执通知书,是故意违法所为。综上,异议人请求法院撤销4073-1号协执通知书。为支持其主张,异议人陈燕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2、张学红与张军房屋转移登记材料;3、张军与张娟房屋转移登记材料;4-5、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3年11月4日、12月3日出具的2份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6、证书作废公告。申请执行人张娟称,4073-1号协执通知书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程序正当合法,要求驳回异议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张军称,4073-1号协执通知书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程序正当合法,应驳回异议人的申请。经审查查明,异议人陈燕与被执行人张军于1992年2月22日登记结婚。被执行人张军与申请执行人张娟系兄妹关系。2010年7月,本院(原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受理陈燕诉张军、张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2010)崇民初字第3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张军与张娟签订的编号为CW129769《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新世界家园一号楼X层一单元XX号房屋归陈燕与张军共同所有”。张军、张娟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9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二中民终字第109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军、张娟不服二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3年6月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高民申字第7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指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13年10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二中民再终字第15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本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0994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0)崇民初字第334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陈燕的诉讼请求”。根据陈燕的执行申请,2012年12月27日,本院向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东城房管局)送达(2010)崇民初字第3347号民事判决书、(2012)二中民终字第10994号民事判决书及(2013)东执字第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东城房管局协助执行:“将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新世界家园一号楼X层一单元XX号房屋归陈燕与张军共同共有”。同年12月31日,陈燕单方向东城房管局申请上述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东城房管局依据本院(2013)东执字第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13年1月21日将上述房屋转移登记,所有权由张娟转移登记至陈燕与张军共同共有,陈燕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东字第X**号,张军的房屋共有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东字第X**号。2013年10月10日,张娟以(2013)二中民再终字第15216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向东城房管局送达(2013)二中民再终字第15216号民事判决书及(2013)东执字第407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东城房管局协助执行:“将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新世界家园一号楼X层一单元XX号房屋的产权恢复到本院送达(2013)东执字第0000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前的产权登记状态”。2013年10月31日,东城房管局作出东房管函(2013)208号《关于东城区北京新世界家园1号楼1单元702号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函》,要求本院明确(2013)东执字第407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的权利归属。2013年11月25日,本院向东城房管局送达(2013)东执字第4073-1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请东城房管局协助执行:“一、撤销(2013)东执字第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将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新世界家园一号楼X层一单元XX号房屋的产权恢复张娟名下。
三、X京房权证东字第X**号及X京房权证东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本院认为:本院(2013)东执字第6号案件执行完毕后,作为执行依据的(2010)崇民初字第3347号民事判决书、(2012)二中民终字第10994号民事判决书被撤销,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张娟的申请,按照新生效的(2013)二中民再终字第15216号民事判决书,作出(2013)东执字第4073-1号执行回转的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异议人陈燕所提异议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陈燕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志云
审 判 员 王 岩
代理
审判员 宋 青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程彦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