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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东宝城民初字第00006号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20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某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宝城民初字第00006号原告许某某,男,生于1960年6月13日,汉族,荆门市人。被告吴某某,男,生于1977年10月13日,汉族,荆门市人。委托代理人熊某某,女,生于1978年1月10日,汉族,钟祥市人。系被告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莉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天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