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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开民初字第1024号

石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石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开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石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判员  罗春国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