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开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石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判员 罗春国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坤 来源:
石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开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石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判员 罗春国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