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港唐民初字第1088号原告任长美。委托代理人葛宪明。被告张志飞。被告徐记平。被告南通市东海金属管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文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长美与被告张志飞、徐记平、南通市东海金属管件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任长美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长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长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3元,由原告任长美负担。
审判员 黄立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晓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