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港唐民初字第1088号

任长美与张志飞、徐记平、南通市东海金属管件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1-17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任长美,张志飞,徐记平,南通市东海金属管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南通市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港唐民初字第1088号原告任长美。委托代理人葛宪明。被告张志飞。被告徐记平。被告南通市东海金属管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文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长美与被告张志飞、徐记平、南通市东海金属管件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任长美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长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长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3元,由原告任长美负担。

审判员  黄立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晓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