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保字第57号
申请人:夏津县****联社
被
申请人:孔某某,山东省夏津县
申请人:夏津县某某联社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鲁N*****号车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名下****************存款冻结30000元,冻结期限为2015年1月27日至2015年7月26日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传国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注:本裁定供诉前保全用
书记员张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