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河立民初字第176号
原告:沈阳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海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晶,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冯永革,女,汉族,1964年8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永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沈阳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卞大庆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祝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