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559号原告上海正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妹华。被告上海瑞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健。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正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瑞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海瑞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59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管继余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夏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