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商初字第180号原告冯卫芳。被告章红萍。委托代理人沈燕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卫芳诉被告章红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卫芳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冯卫芳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章红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冯卫芳撤回对章红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冯卫芳负担。
审判员 张杰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