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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句后民初字第917号

孙群与谈明华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1-25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当事人
孙群,谈明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句后民初字第917号原告孙群。委托代理人李金龙。被告谈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群与被告谈明华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洪亮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春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