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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执字第1217号

李春梅与淮安市聚银担保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6-09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春梅,淮安市聚银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河执字第1217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梅,女,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淮安市聚银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慧如,职务总经理。关于李春梅与淮安市聚银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2009)河民二初字第09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春梅于2013年0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淮安市聚银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没有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梅东亦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作程序性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的(2009)河民二初字第09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薛 兆执行员 王 勇执行员 刘 淼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士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