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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紫民初字第00049号

(2014)紫民初字第00049号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余某某,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紫民初字第00049号原告余某某,女,汉族。被告唐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显超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