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紫民初字第00049号原告余某某,女,汉族。被告唐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显超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 伟 来源:
(2014)紫民初字第00049号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紫民初字第00049号原告余某某,女,汉族。被告唐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显超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