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银刑执字第213号

能伟红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5-22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能伟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银刑执字第213号罪犯能伟红,现在银川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日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能伟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后撤诉。2011年4月15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银刑终字第87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7月27日起至2022年7月26日止)。现在宁夏银川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于2014年1月2日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能伟红在服刑改造期间,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去有期徒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能伟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狱内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生产任务。在“三课”学习中,各科考试成绩良好。曾在2013年第二季度获得物奖奖励。自2011年8月至2013年8月“计分考核”实得减刑分102.0分。

本院认为,罪犯能伟红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能伟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27日起至2021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宁萍

审判员  施 蔚

审判员  王文花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