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银刑执字第213号罪犯能伟红,现在银川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日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能伟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后撤诉。2011年4月15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银刑终字第87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7月27日起至2022年7月26日止)。现在宁夏银川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于2014年1月2日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能伟红在服刑改造期间,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去有期徒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能伟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狱内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生产任务。在“三课”学习中,各科考试成绩良好。曾在2013年第二季度获得物奖奖励。自2011年8月至2013年8月“计分考核”实得减刑分102.0分。
本院认为,罪犯能伟红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能伟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27日起至2021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宁萍
审判员 施 蔚
审判员 王文花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