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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乳执字第176号

李从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从平,乳山市白沙滩镇孔家庄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乳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李从平,男,195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乳山市白沙滩镇孔家庄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乳银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乳山市白沙滩镇孔家庄村民委员会在乳山市白沙滩镇人民政府经管站的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哲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