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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法刑初字第00042号

苏某甲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5-0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行医
当事人
苏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开法刑初字第0004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甲,女,汉族。重庆市开县人民检察院以渝开检刑诉(20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甲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朱宏梅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泽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某甲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开县丰乐街道迎仙街开设诊所从事医疗活动。2013年9月18日、10月8日,开县卫生局发现被告人苏某甲从事医疗活动后,两次对其予以行政处罚。2013年11月1日,开县卫生局检查时发现被告人苏某甲仍在从事医疗活动。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证人周某某、苏某乙、杨某、徐某某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进行非法行医活动,期间被卫生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两次,仍进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苏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甲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被告人苏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甲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朱宏梅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俞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