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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硚口执字第00003-1号

郭太武与武汉昊博艺术品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2-27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太武,武汉昊博艺术品市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硚口执字第00003-1号申请执行人郭太武,男,194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昊博艺术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崇仁路110号。法定代表人郑靖,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郭太武与被执行人武汉昊博艺术品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太武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额622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的(2013)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3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6227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志刚

审 判 员  周取才

代理

审判员  彭华勇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静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