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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城执字383号

李旭龙与张福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旭龙,张福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城执字383号

申请执行人:李旭龙,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金伟,雅安市雨城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张福伦,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旭龙与被执行人张福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本院正在对张福伦所有的位于雨城区望鱼乡的林权采取评估拍卖的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李旭龙与被执行人张福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评估拍卖完成后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限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荣鸿

审判员  刘海强

审判员  田 智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