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开商初字第0015号原告昆山阿斯米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蓬朗环娄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宋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庆国,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鹏,(城南花苑)。系吴江市松陵镇君鹏五金电子经营部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阿斯米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肖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阿斯米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阿斯米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山阿斯米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向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沈炳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