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民一初字第00054号
原告:邢友娟,女,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燕会娇,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泰汽车底盘系统(安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曾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锋,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友娟诉被告北泰汽车底盘系统(安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友娟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友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友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邢友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金瑞玲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书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