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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禹民一初字第00054号

邢友娟与北泰汽车底盘系统(安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9-10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邢友娟,北泰汽车底盘系统(安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民一初字第00054号

原告:邢友娟,女,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燕会娇,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泰汽车底盘系统(安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曾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锋,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友娟诉被告北泰汽车底盘系统(安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友娟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友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友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邢友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金瑞玲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书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