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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越法刑初字第216号

被告人林某荣危险驾驶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19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越法刑初字第21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澄海市,文化程度高中。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刑诉[201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林**饮酒后驾驶粤A6X**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越秀区内环路黄埔大道放射线东往西入A线匝道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林**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52.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道路交通违法照片,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内环路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被告人林**的驾驶证复印件、驾驶员登记资料,涉案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登记资料,被告人林**的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林**的供述,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南方医大司鉴中心[2013]毒检字第3165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林**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能自愿认罪,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鸿志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晓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