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年)北法执字第59号青海永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公司与刘雪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3)宁民三终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雪梅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刘雪梅支付过渡费3532.9元、退还采暖费835.84元;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35元、申请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中行毛胜寺南支行户名: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账号:105011524755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