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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北法执字第59号

刘雪梅与青海永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08-16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年)北法执字第59号青海永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公司与刘雪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3)宁民三终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雪梅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刘雪梅支付过渡费3532.9元、退还采暖费835.84元;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35元、申请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中行毛胜寺南支行户名: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账号:105011524755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