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五特字第0003号申请人谢宏琳。申请人谢宏琳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谢宏琳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宏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谢宏琳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申请人谢宏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吉堂
代理
审判员 王颖鑫
代理
审判员 雷艳珍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龙 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