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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五特字第0003号

谢宏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当事人
谢宏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五特字第0003号申请人谢宏琳。申请人谢宏琳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谢宏琳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宏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谢宏琳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申请人谢宏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吉堂

代理

审判员  王颖鑫

代理

审判员  雷艳珍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龙 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